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电话号码:0668-2283240
手机号码:13500079622
邮箱地址:291629346@qq.com
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被老乡罗某怂恿,参与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情分析: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xx近亲属委托,指派李旭峰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xx辩护。通过会见、阅卷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依法为被告人作有罪辩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一、被告人陈xx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1、陈xx没有参与事先合谋。
根据庭审调查得知,案发当日,是罗x玉、罗x东二人找到陈xx要其帮忙开车,虽然两人明确告知陈xx将实施诈骗,但二人并未就如何实施诈骗与陈xx合谋、商量。
2、陈xx在本案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整个作案过程中,与受害人搭讪,唱双簧骗取受害人信任、到银行取钱等等行为,均为罗x玉、罗x东二人所为,车辆、现金等作案工具也是由二罗提供。陈xx在这样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犯罪活动中,只是机械性的按照罗x玉、罗x东二人的指示开车,其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要远远低于同案两名被告,只起到辅助作用。
3、陈xx在案后分得赃款最少
按照三人事先的约定,罗x东占赃款四成,罗x玉占三成,陈xx作为驾车司机,与作案工具比亚迪小汽车的车主罗x玉合占三成,也就是说,陈xx只占赃款的一成半,其余赃款均由同案两被告瓜分。
二、被告人陈xx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周亚火无前科,属初犯;平时无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悔过态度好。
四、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xx处以4至6个月宣告刑,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数额25800元,超过2000元数额较大起点238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起刑点。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5档刑期(4000元一档),每档一至三个月。据此,本案基准刑应在8至21个月内确定。综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基准刑确定为12个月比较适宜。
2、被告人陈xx系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被告人当庭认罪,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本案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各被告均积极退赔,依法可减少基准刑30%
5、综上几点,被告人陈xx最高可减少基准刑90%以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建议对其处以4至6个月宣告刑
6、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因被告人陈xx符合以上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充分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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