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电话号码:0668-2283240
手机号码:13500079622
邮箱地址:291629346@qq.com
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辩护词
合议庭: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阮某的委托,指派李旭峰律师为其涉嫌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提交以下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参考:
一、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阮某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借款型诈骗,表现形式通常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虚构借款理由,且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归还借款,另一种则是虚构借款理由,将借款用与赌博、买彩票等高风险投机行为,放任对方借款无法偿还的危害结果发生。不论是哪一种情形,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产生在借款之前或借款之时,借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普通的老赖行为(拒不归还或挪用于高风险投机等),不构成犯罪。
而本案中,阮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行为特征:
1、阮某没有虚构借款理由,其只是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阮某与余某因工作认识后,一直关系暧昧,余某经常向阮某倾诉其婚姻家庭不幸福,并希望与阮某以夫妻档的形式长期走车,所以才主动提出借款给并阮某向车队老板承包车辆。后阮某因薪酬问题与车队老板关系紧张,一直没有向其提出承包车辆的事情,但借来的钱已有一万多元用于还债,在余某追问下只能谎称将钱投资给二姐夫暂时还没能拿回来。后来阮某见投资无门,就想通过赌博把钱赢回来还给余某,其在赌博前有告知余某,在把钱输掉后,也主动向余某承认,并承诺偿还。
2、阮某不是为了筹集赌资而借款
阮某借款的时间是2020年4月15日,但其将该款用于赌博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底6月初,如果阮某是为了筹集赌资而虚构理由借款,钱一到手就会用于赌博,而不可能将该款留在手上一个多月。当时阮某只是认为该款既然已经借给自己,只要自己能够偿还,就有权自由支配,包括用于赌博。
3、阮某具有偿还能力
虽然阮某将借款挪用于赌博并输掉,但其没有逃避、拒绝还款,80000元对月入普遍过万的货车司机而言,只是半年至一年的收入,不是无法偿还的天文数字,本案没有发生“被害人借款无法受偿”的危害结果。阮某被羁押后,其家人已立即为其全部偿还。
4、虽然阮某拉黑了余某的电话、微信,但其一直通过手机短信与余某保持联系,协商还款。
根据余某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在2020年6月8至11日期间,阮某向余某承认自己赌博把借款全输掉时,余某并没有过多指责或立即要求还钱,而是多次安慰阮某重新振作,跟她一起走车,在阮某萎靡不振时,余某多次要求阮某将自己拉黑,称其不想看到阮某自暴自弃、不听其规劝的样子。
由此可见,虽然此时余某对阮某把钱输光的事实很生气,很心痛,恨铁不成钢,但其并没有认为阮某是在对其实施诈骗。只是后来余某想与阮某进一步建立关系时,阮某却仍想与前妻复合,使余某感觉到自己的感情被欺骗,才因爱生恨,展开疯狂报复,对阮某实施电话、微信语音通话轰炸,还多次到阮某工作的车队,村委会去吵闹。无奈之下,阮某将其电话、微信拉黑,但阮某一直与其保持有手机短信联系,协商还款。只是因余某要求一次性全额还款且拒收阮某的小额还款,才导致该款项直至阮某被抓获前尚未偿还。
综上几点,辩护人认为,阮某向余某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后没有拒不偿还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余某借款无法受偿的危害结果,本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阮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 原审在案的证据无法还原整个案件的全貌,有大量对阮某有利的证据没有得到展现。原审判决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作出错误认定
(一)原审定案的关键证据,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不完整,有缺失
1、余某在2020年6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2020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46页微信聊天截图,但这部分截图仅仅是2020年5月8日至6月11日的聊天记录。2020年4月15日借款前后的聊天记录和6月11日至7月6日即余某报案称阮某拒绝还款、逃避、拉黑其微信的这段时间的聊天记录,其没有提供,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缺失的前、后两部分聊天内容,恰好能反应阮某因何借款及将钱赌输后对还款的态度和计划,能充分证明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理由借款及借款前、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人认为,余某是完全有条件提供的完整的聊天记录,特别是2021年6月11日之后的聊天记录至其报案时的内容,其手机不可能没有保留。余某报警称阮某微信不回,将其拉黑,但其提交的最后一张聊天截屏的内容为:
这显然不是两人最后的聊天内容,如果余某所述属实,最后的截屏就应该是其连续联系阮某得不到回应及消息拒收的内容。
2、公安机关在案卷中,遗漏了页码编号为131-139的截屏(证据卷二P4-6),而这部分内容,正是余某提出退钱时,阮某对其作出回应的内容:
(二)从余某于2020年6月30日报案至阮某在2021年3月19日被抓获,期间历经8个多月。在这八个多月里,发生了什么,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取证,也没有重新询问余某。所有在案证据,除了阮某的笔录和余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申请书》外,其他证据都形成于2020年7、8月份之前。而余某在《申请书》中已确认这大半年来,阮某非但没有逃避还款,还两次主动转账还款几千元,只是其要求阮某一次性还款而拒绝接收。
(三)一审辩护律师曾向原审法院书面邮寄提交了一份《被害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两份《调查取证申请书》,向原审法院申请被害人余某出庭作证,申请调取阮某和余某之间的完整的手机微信、短信记录,向阮某二姐夫调查了解上诉人是否向其提及购买油车事宜等。上述证据能证明阮某是否主观上具有骗取借款用于赌博的诈骗犯罪故意,是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关键证据,原审法院应当调取。但原审法院既没有接受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也没有说明其不准许、不同意的理由。
三、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阮某的基本诉讼权利
如前所述,原审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没有采纳也没有说明理由。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及《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解释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之规定,原审法院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阮某的基本诉讼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辩护人已在二审重新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上诉人阮某无罪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辩护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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