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电话号码:0668-2283240
手机号码:13500079622
邮箱地址:291629346@qq.com
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代理词
合议庭:
作为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的代理人,我们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提出如下的看法,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
一、本诉关于判令被告偿还100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1、《租赁土地厂房及借款合同》经化州市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双方于2014年5月23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第一份租期为50年的租赁合同,后因该合同违反租赁合同租期最长20年的规定,按公证处的要求,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0年的合同,公证处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公证书。被告称20年合同系为虚假诉讼而倒签显然不是事实。
2、本案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记录、中证人曾XX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在《租赁土地厂房及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借了100万元给被告,也就是本案据以起诉的100万债权。
二、被告反诉主张100万债权本息为虚假诉讼不是事实,依法应予驳回
1、该反诉请求属对本诉的抗辩,非对抗本诉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2、被告主张本诉100万债权本息为虚假诉讼的理由系在此之前原告曾起诉被告一笔350万元的债权,案号为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8号,该案涉嫌虚假诉讼。被告认为该案中350万元债权只有100万元债权是真实的,且该100万元债权就是本案起诉的100万元债权,因此本案也属于虚假诉讼。但被告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陈述该案系根据镇领导要求,于2016年双方共同制造了签署时间为2014年的借款协议及总金额350万元的借款借条。如果被告这一陈述属实,这个案件里面的35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全部都是虚假诉讼,并不存其中有100万元真实债权,另外250万元是虚假债权的情形。
因此,如果被告坚持认为该案中原告起诉的350万元债权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抗诉,但无论该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本案的审理还是应当回归案件事实和证据,只要本案债权是真实,有证据支持的,就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恳请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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