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电话号码:0668-2283240
手机号码:13500079622
邮箱地址:291629346@qq.com
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一、破产债权构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列,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例外破产债权应包括的范围,主要是: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破产宣告前,企业所承受罚款、罚金应视为企业债务,但是企业宣告破产后,即使对破产企业课以罚款、罚金等,也不会对破产企业产生任何惩戒作用,反而将惩罚转嫁于破产债权人。因而,不将罚款、罚金等列入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其所付利息也应相应计算到破产宣告时为止,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列入破产债权。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这类费用包括债权申报费、邮电通讯费、送达通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需要注意,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破产财产管理费、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虽不属破产债权,但作为破产费用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织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织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500079622
联系地址:茂名市高凉中路名富广场2号楼16层
Copyright © 2019 www.lxflawyer.cn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