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峰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专业,法律功底深厚、扎实,首届司法考试茂名地区总分第一,现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投身律师行业之前,李律师有10年从警经历,多次破获大案、要案,成为执业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李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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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9201210034395
执业律所: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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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703刑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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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金(自报身份),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0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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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9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金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洁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金及其辩护人李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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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16日3时23分,被告人李X金在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一座之二楼下发现被害人植某1独自一人背着斜挎包站在该处,便持刀靠近被害人植某1,准备实施抢劫。当被告人李X金某住被害人植某1的脖子时,被害人植某1大叫并反抗,被告人李X金便把被害人植某1拖倒在地,并用刀捅了被害人植某1数刀致其轻微伤,后因为害怕而没有抢到财物就逃离现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金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作案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同时辩称自己系因琐事心烦而酒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没有具体想过要劫取什么财物,后来被害人大声呼喊并反抗,自己立即清醒了过来并放弃了继续犯罪。
被告人李X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基本无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金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X金是酒后一时糊涂犯罪,目的是发泄情绪,而不是图财;3、被告人李X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X金途径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三街一座之二楼下,发现被害人植某2独自一人背着斜挎包站在该处,便持刀靠近,然后勒住被害人植某2的脖子。被害人植某2大声呼救并激烈反抗,二人纠缠并致植某2倒地,过程中被告人李X金手中的刀导致被害人植某2右背部、左某、右环指多处受伤,随后被告人李X金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植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植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鉴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李X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能互相印证,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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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金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金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其建议对被告人李X金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金犯罪以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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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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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
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叶晓燕
书 记 员 余晓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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